L1签证申请中不可不知的隐形杀手
L1签证对申请人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三点:
在申请前三年中,至少有连续一年的时间在海外公司工作;
赴美后申请人将在海外公司的美国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
申请人赴美前在海外公司是高管、经理或者核心技术人员,赴美后同样也从事相应的工作。
从近年移民局审查案件的情况来看,这三个条件中,第三条相对而言是最容易受到质疑的。因为一般来说,第一条是一个时间要求,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通过提供雇主信、人事档案、工资记录等资料,就可以证明这一点,对很多申请人来说,这是一道“送分题”;第二条则是一个硬性规定,法律上对这几类关系有着明确的界定,类似考试的客观选择题,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的关系就在这几类中选一个,不符合就直接拒绝了。因此,移民局在审查时也是比较明确的;第三条则相对而言比较灵活,虽然有一定的标准,但可以有不同的解读和解释,因此这条要求更像是申请中的“主观题”,分值重,不同的移民官有着不同的理解,审理时要求进一步补充资料是比较常见的。
在经历了严格的移民局审查并获得移民局的批准通知后,很多申请人以为万事无忧,只等签证了,却万万没想到会在使馆面签阶段,在“送分题”上摔个大跟头,甚至错失即将到手的签证。这个“送分题”便是上面提到的第一条:过去三年中至少有连续一年的时间在海外公司工作的这个要求。
随着川普总统上台,无论是移民局还是使馆,对各类签证的审查都有一定变化,有一些以前可能不是问题的问题,现在却成了不容小觑的大问题,这种苗头需要更加认真对待,方能在小处谨慎,大事上欢喜。就L1签证来说,这里隐藏的小坑便是申请人在过去一年中到美国商务或旅游停留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投资人或者职业经理人在申请L签证之前都会有赴美经历,无论是商务考察还是旅游。特别是一些较大的投资,申请人都会提前到美考察,为即将开始的跨国投资做前期准备。这本来对于L1签证的申请是一个好处,因为申请人和其所在公司能够提前了解美国市场,做一些咨询和准备工作,对投资来说也是更加负责。但如果您不知道这里的一个关键要点,那便是给以后的L1申请埋了一个隐形的坑——你在美国出差或考察的时间,也许并不会被移民局或是使馆的审查官员认定为你是在为海外公司工作!从而让你在本来的“送分题”上,栽了一个大跟头!!
很多申请人会自然而然的认为,只要我的工作关系在海外公司,那我去美国出差或者旅游,那也仍然是在海外公司工作的,因此在计算过去三年中在海外公司工作时间是否满一年时,并没有扣除掉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尤其是有的申请人在美停留好几个月的情形,这就给L1申请带来了隐患。
在美国,移民局和使馆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关注的点并不完全一致。从移民局的角度来说,过去一般不会太过严格的审查申请人在过去的一年里是否真正(Physically)呆在海外公司。但从使馆的角度来看,申请人在美停留的时间可能会被重点关注,尤其是过去一年里长时间停留在美国的申请人。因此,使馆可能会认为申请人在美停留的时间不算是为海外公司工作,从而导致申请人可能不符合过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在海外公司工作这一条件,进而建议移民局撤销或者拒绝申请人的L1申请。一旦移民局认可了使馆的这一建议,那申请人唾手可得的成功,就悲剧的栽在这道“送分题”上了。
实际上,这一条要求是完全可以通过提前的规划来符合要求,避免入坑的。最保险的做法便是在计算申请人在海外工作时间是否满足一年要求时,减去赴美出差考察或者旅游的时间来计算;并且在出差前后做好出差考察的相关记录,以便日后申请时有据可查,在签证时也有充分的理由。
申请人在海外工作时间的这第一条要求,看似简单,但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这里考察的是申请人的预判能力,因为其他条件都可以后期再准备补充。所以申请人在有申请意向时,需要提前咨询有经验的律师做好规划,开一个好头,避开这个隐形险坑,为您的美国投资之路铺平大道。
现在我们知道,L1A的申请分为移民局和使馆两个步骤
阶段A,是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人,向移民局递交I-129 Work Petition,翻译过来,就是向移民局递交特殊的雇佣申请,要求移民局同意美国公司从海外公司(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最可能的就是在中国的公司啦)调派一名员工作为美国公司的高级雇员。在这一阶段,这位将被调派到美国的高级雇员(也就是我们的L1A签证未来的持有人啦)的身份,是申请的受益人,而真正的申请人是这家美国公司。
阶段B,美国公司获得了I-129 Work Petition的批复,这份批复信会同时发到申请人美国公司或他的代理人以及在中国的使领馆,公司的高管,也就是未来L1签证的持有人,作为受益人也就具备了到中国使领馆申请L1A签证的资格。接下来,受益人就可以进入到正常的非移民签证申请通道,网上预约,缴费,拿着之前提到的批复信到使馆面谈,并等待签证和护照返回了。
那么, L1A申请失败到底算不算签证拒签呢?
如果是在阶段A,那么申请还是聚焦在申请人,也就是美国公司上面,这个阶段如果申请未能通过,是不会影响到受益人也就是国内公司高管个人的签证记录的。因此如果L1A的申请是在这一阶段被拒,受益人无论是今后申请其他类别的签证,还是在EVUS系统中更新签证信息,都无需将这次申请失败算作签证拒签记录。
不过如果在阶段B,受益人完成面签后,未能如愿拿到签证,那么这次失败的经历,就要算作拒签记录了。
PS:L1A签证关注的无非两个必要性:美国公司有没有设立的必要;高管职位有没有设立的必要。所以I-129获批,已经说明申请是被移民局认可的,面签阶段客户只要熟悉申请文件,熟悉中美两家公司的业务和自己的职责,沉着自信的体现出一个公司高管应有的素质,顺利获签无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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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Succes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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